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6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部门征收问题的批复》、《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的批复》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52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2)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3)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4)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5)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投标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6)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7)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8)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9)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10)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违规的处罚
(11)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12)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13)对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14)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5)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6)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17)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8)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19)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20)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21)对任用会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2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2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24)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25)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26) 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27)对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不明确,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28)对单位任用不守诚信的会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的行政处罚
(29)对对依法委派的会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行政处罚
(30)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
(31)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32)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政处罚
(33)对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行政处罚
(34)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政处罚
(35)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36)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37)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3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39)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40)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政处罚
(41)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政处罚
(42)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政处罚
(43)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政处罚
(44)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政处罚
(45)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46)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47)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48)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49)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50)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51) 对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52)对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督行为(10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行政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2)非税收入收取、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执法监督检查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6)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监督
(7)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
(8)会计建账监管
(9)监督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办法(修订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十堰城区单位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11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
(2)组织编制及审核全市年度预算草案、市级部门预算并及时批复下达预算
(3)市直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
(4)市直单位预算执行管理
(5)财政资金归垫审核
(6)财政资金大额提现审批
(7)接受供应商投诉处理
(8)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审批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
(10)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11)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确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资金归垫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见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52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作用工作条例》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