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清单

日期: 2021-04-27 16:13:33
来源: 十堰市信访局

司法行政系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清单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执行四大块,关于信访投诉范围内的事项,主要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社区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不含监狱执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现梳理总结如下,共有10大类30项。

一、劳动人事争议

(一)劳动争议。

适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法定途径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定途径二: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定途径三:劳动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法定途径四:劳动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公务员人事争议(含聘任制公务员)。

1、机关公务员人事争议。

法定途径一:公务员本人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法定途径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2、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

适用在特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

法定途径一: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定途径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途径三: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二、基层法律服务

(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投诉。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执业过程中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的。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四)调解协议履行或者内容争议引起的诉讼。

法定途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法定途径:投诉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2014年)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投诉。

法定途径:自收到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第十九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2011年)第二十五条。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投诉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向市级人民政府或者该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法定途径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五、律师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监督管理部门(市局律公科)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发布,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生执业纠纷的投诉事项。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律协会员可在接到决定书的30日内向律协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第四十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发通﹝2011﹞35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等。

(三)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争议。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公布,2001年、2007年、2012年三次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年)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四)当事人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投诉。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公布,2001年、2007年、2012年三次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年)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五)律师、律师事务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十六号1999年)第六条。

六、公证

(一)当事人和公证处发生执业纠纷的投诉事项。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5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法定途径: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法律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三)公证机构、公证员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的。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七、强制隔离戒毒 (一)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的投诉(包括上述人员体罚、虐待戒毒人员造成伤残的,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行为,检举强戒所民警不法经商的,指使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习艺场所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民警指使或殴打戒毒人员致伤残或致死亡的)。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定途径二: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途径三: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定途径四: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法定途径:向强戒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戒毒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0号)等。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诊断评估办法有异议,提前申请戒毒诊断评估的。

法定途径:向强戒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等。 

(四)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内互殴造成死亡、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2012年3月14日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五)因强戒所内设施造成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八、社区矫正 (一)刑满释放人员认为基层党委政府、安置帮教机构不作为。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月21日转发)。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困难的行政处理。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三)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不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复议、申诉。

法定途径: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社区矫正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一:向社区矫正局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法定途径二:自己或委托他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五)社区矫正人员对合法权利的申诉。

法定途径:向社区矫正局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六)社区矫正人员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的计分考核、分类管理及相应处遇标准的审批决定。

 法定途径:向社区矫正局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九、司法鉴定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2010年)。

 十、国家司法考试

(一)考生对其违规行为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复议。

法定途径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法定途径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 

责任编辑: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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